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3日 浏览: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方便委托方,我所特制定以下鉴定程序:
一、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向被委托方说明鉴定目的和要求。
二、持委托书与我所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加盖公章/手印后与案卷材料一并交至鉴定所。其案卷材料内容应包括:案情简介,被鉴定人在案发前、案发过程中及案发后的精神状态(包括在关押期间的情况:由看守人员和同监舍人员提供),必须多人证实(包括亲属、邻居、同事及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并写明精神异常的具体表现,若曾住院治疗者,应提供其病史资料。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由委托方将材料准备好后及时送至鉴定所。
四、鉴定检查结束后,按照《鉴定通则》规定时限内出具正规鉴定报告书,报告书由委托方人员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