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心理援助热线与心理危机干预指挥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零散谈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浏览:

我院拟采购心理援助热线与心理危机干预指挥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服务供应商1家,拟对该项目采用零散谈价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心理援助热线与心理危机干预指挥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提交零散谈价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资料的扫描件至https://f.kdocs.cn/g/GcDETVLc/填报。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一)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报名表(见附件1)。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五)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价的,可不提供)。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3.3万元,最高限价:3.3万元。
(二)服务期限:监理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承接监理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为止。
(三)服务地点:
1、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金牛区互利西一巷8号;
2、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本项目特殊资格条件: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四川省入川从事监理活动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八、参数要求(含配件)或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范围
协助采购人建立项目启动、项目执行、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分析项目的建设任务和特点等。
(二)服务内容
根据相关监理规范、标准和依据对“心理援助热线与心理危机干预指挥中心能力提升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全面履行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沟通协调的监理职责等,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计划申报表并签署意见;
(2)组织采购人、承建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准备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整理、编制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字确认;
(3)组织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报审表;
(4)对承建单位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作出记录,并经三方签认;
(5)检查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状况、人员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6)执行阶段性质量监督和控制;
(7)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关键环节的实施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后签认并报采购人批准;
(8)若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需检查承建单位重要工作步骤的衔接工作;
(9)审核项目变更申请,保证项目总体不受影响;
(10)处理实施项目出现的各种质量事故;
(11)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单位签发停工令,并报采购人。
2、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及实施计划报审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2)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并检查项目准备情况,签发开工令报采购人签认,通知承建单位开始实施项目;
(3)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阶段性进度计划报审表;
(4)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保实际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并及时处理项目延期申请;
(5)审查进度纠偏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签发监理通知单,报采购人,并要求承建单位按计划进行修改。
3、投资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项目款支付意见,报采购人签认;
(2)审查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变更,并做项目备忘录;
(3)及时处理各种索赔申请。
4、变更控制:
(1)建立变更管理机制,对项目计划、流程、预算、进度或可交付成果的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出具变更审查意见;
(2)对项目计划、费用、质量和进度的变更影响进行分析,对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变更风险,审核变更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3)配合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完善及妥善保管有关的变更记录。
5、合同管理:
(1)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定期向承建单位、采购人提交监理报告;
(2)按程序处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变更;
(3)及时协调合同纠纷,公正地调查分析,提出监理意见。
6、信息管理:
(1)妥善管理实施阶段中所产生的开工令、停工令、监理通知和项目备忘录等资料;
(2)监理机构应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项目备忘录,并由三方确认;
(3)监督采购人和承建单位按照既定的要求编制和管理项目文档。
7、安全管理:
(1)审查承建方项目安全实施计划或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2)监督承建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
(3)对项目变更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做出评估,提出监理意见或建议。
8、沟通协调:
(1)与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共同建立实施阶段协调的机制;
(2)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专项问题,做出会议纪要,并提交采购人和承建单位;
(3)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对项目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性;
(4)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对索赔意见达成一致;
(5)协调采购人配合承建单位的项目实施。
(6)对协调结果做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三)服务标准
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政策要求,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其他服务要求
1、保密要求
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期项目的任何内容。(签订合同时需签署保密协议并盖章)
2、监理成果物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规划、实施文档、项目款支付证书、监理周报、监理月报、项目备忘录(若有)、项目监理审核意见、项目专项监理报告(若有)等。
3、服务团队要求
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组建项目服务团队≥3人。成员至少包含项目总监≥1人,专监≥2人,服务期间按采购人需要开展驻场服务。项目总监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专业资格高级证书及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项目专监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专业资格中级或高级证书。
4、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制定监理大纲,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
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
②质量预控措施;
③质量控制方法;
④旁站监理方案。
(2)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②安全管理制度;
③安全管理工作;
④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3)进度控制措施。内容包括:
①进度控制目标;
②项目进度控制计划;
③项目进度控制工作制度;
④进度控制措施。
(4)投资控制措施。内容包括:
①投资控制目标;
②变更控制方法;
③处理项目费用索赔事件的方案;
④项目进度款支付程序。
(5)合同信息管理及沟通协调控制措施。内容包括:
①合同管理措施;
②信息管理措施;
③项目协调任务、要点;
④项目协调措施。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地点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九江院区)
(三)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承接监理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为止。
(三)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1、验收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投标人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服务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档审查、过程符合性检查、成果物核对、质量回溯、及现场汇报。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法有效、等额发票之日起6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法有效、等额发票之日起6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
(五)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办法
1、采购人违约责任
采购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的,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采购人仍未支付的,中标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支付应付款项。
2、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5个工作日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因采购人原因造成的除外),采购人可以在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零五(0.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2)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经采购人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服务标准又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行业相关规定、采购人现场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的约定,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采购人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采购人赔偿的费用等。
(4)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尚未补足的部分。
(5)供应商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采购人为主张权利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以及来自行政机关的罚款等。
3、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谈价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并满足我院提出所有谈价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6年8月5日
附件: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心理援助热线与心理危机干预指挥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报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