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拟采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供应商1家,拟对该项目采用零散谈价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提交零散谈价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资料的扫描件至https://f.kdocs.cn/g/dOrWtg91/填报。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一)独立法人机构: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1)。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价的,可不提供)。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若供应商为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请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报名资料:
1、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2、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其公章。
3、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4、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向其分支机构负责人针对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3),并加盖其公章。
5、提供被授权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6、提供被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7、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针对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附件4),并加盖其公章。若为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参与本项目的,则无需提供。
8、提供分支机构针对本项目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若为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参与本项目的,则无需提供。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1.5万元/年,最高限价:1.5万元/年,最高单价限价:基础意外保障方案最高单价限价:148元/年,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方案最高单价限价:772元/年。
(二)服务期限:自保单生效日起1年。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若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分支机构,须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八、参数要求(含配件)或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清单
|
保险类别 |
最高单价限价(元/人) |
预估人数(人) |
|
基础意外保障方案 |
148 |
75 |
|
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方案 |
772 |
5 |
(二)服务要求
1、基础意外保障方案
(1)赔偿限额:意外身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意外残疾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3万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
(2)保障范围:
①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③ 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
2、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方案
(1)赔偿限额:意外身故、残疾每人每次赔偿限额70万元;航空意外伤害250万元;机动车意外伤害25万元;驾乘意外伤害2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10万元;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
(2)保障范围:
①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③ 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
3、服务响应时间
(1)一般处置24小时内响应。
(2)紧急事件处置提供7*24*365服务。
4、理赔服务时效
(1)常规案件理赔:在理赔资料齐全且无需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须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2)大额案件理赔:对于大额案件,须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5、保单及发票交付
供应商收到保费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保险单、合法有效足额增值税发票的出具,并将保险单及发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
6、合同履约及其他服务
(1)伤残评定执行:伤残评定须严格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执行,确保评定合规,避免引发争议。
(2)人员替换服务: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办理被保人员的替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付款方式和条件:合同签订并收到供应商提交的足额盖章的付款通知后6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险费一次性全款汇入供应商指定账户。
(二)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详见附件5: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年度考核表)。
(三)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支付保险费的,供应商书面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保险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违约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当年度保险费。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谈价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并满足我院提出所有谈价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