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浏览:

       近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个人故意隐瞒和谎报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的案例,我市也存在有中高风险地区或疫情发生地旅居史、确诊病例接触史的市民抵蓉后不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的现象。上述行为不但是对自己、他人的健康不负责,也加大了整个疫情防控的难度,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对此,我们严正重申,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2020年2月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制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见下文)规定;对故意瞒报中高风险地区或疫情发生地旅居史、确诊病例接触史等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六、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