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4日 浏览: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文荣康副院长对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如是饱含深情地解读,让人觉着些意味深长,回味无穷。作为精神科医护人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结合临床实际,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以便于依法执业。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对医院制度建设和员工执行力的考量,是对医院诊疗水平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是对医院管理效能的进一步升华。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如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要时刻绷紧规章制度尤其是核心制度的学习和落实这根玄,严格按照相关的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依法执业,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看似是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约束,实则是对我们的基本道德要求,从另一面讲亦是对我们自身的提升和保护。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和(或)家属的书面同意。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医疗机构没有依法尽到告知义务时也是存在过错的,在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病情的难预测性和意外情况的突发性,我们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思考如何完善相关的告知内容及书面告知同意书的签署。精神病人家属的配合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和管理难度,所以更重要的是,对家属的告知工作不能流于表面,浅尝则止,要争取家属最大限度的理解与配合,从而保证病人的治疗和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对病历资料的规定,没有提及病历分为主观与客观病历之说,也就是说,患者在要求复印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将全部的病历予以复印。也就不存在目前患者在复印病历时医疗机构只给予复印客观病历的情况。这是对医疗机构提出的一个挑战,需要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定相应措施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一般护理记录的取消并不代表护理文件书写质量要求的降低,相反,相关的护理文件如危重病人护理记录、体温单、执行单及相关的护理量表等应进一步规范,切实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工作和患者的维权均进一步细化和科学化,其间两个重大转变,即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和对过错的承担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我们对《侵权责任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将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医患对立,和谐医患关系,从而最终有利于促进医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