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天地--你了解监护权吗?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3日 浏览:

 

       监护权是什么?

       监护是什么?是医生护士对危重患者的特殊照顾吗?不是!这里所论的监护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的设立是要保护那些行为能力因疾病等种种原因受到限制的人。监护权是一种法律资格,是监护人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以及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资格。

       精神障碍患者,因疾病原因而出现认知能力缺陷、社会功能受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民法典》中监护权保护范畴。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诊断仅仅是技术性意见,真正有权认定患者是否为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有人民法院。
 
 
       行使监护权的人就是监护人。监护人有救治精神障碍患者的义务;监护人可以在精神疾病患者不能独立行使与其智力、年龄、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时行使决定权,比如在患者疾病发作严重时监护人可以决定其住院治疗;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拥有代理精神障碍患者行使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权利。监护人几乎就是被认定为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事项的决定者。
 
       哪些人可以担任患者的监护人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敲重点,值得各位朋友注意的是,监护人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在患者无配偶的情况下,父母与子女才是监护人,且两者属于同一顺位,无先后之分。既无配偶又无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患者无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是需要取得患者长期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如患者无任何个人和组织能担任其监护人的情况下,其长期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作为兜底可以担任患者监护人。另外,成年人也可以自行和愿意担任自己监护人的人协议意定在失去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
 
       什么是近亲属?
       近亲属在法律中是重要的概念。《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无配偶、父母、子女时,近亲属能担任监护人。因为精神疾病患者其住院等事项均由监护人代理决定。所以,对于精神科医生而言,理清患者监护人是谁尤为重要,这不仅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也保护了医生自身。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在社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亲属,如侄儿、堂表兄妹、姑伯、姨舅等不是近亲属的范围,若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还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重型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形式多为封闭式管理模式,故在此情况下患者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健康权的监护责任。精神专科医院从接受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起,就与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在事实上形成了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监护人将监护权中生命健康权的部分委托给医院,而医院接受委托。这种监护权不是法定监护,也不是指定监护,而是特定的委托监护。医院这种特定的监护权仅仅针对患者住院期间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对患者的监护权并不丧失,患者的财产权、诉讼权等权利仍然由监护人全权代理。
 
       精神专科医院作为监护权的被委托方,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应当按照相关的诊疗程序和规定进行诊治,在患者日常生活照料上应当尽到勤勉和特别注意的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当充分尊重患者对自身疾病的知情权,在为患者制定相关治疗方案的时候,在考虑患者精神健康状况的情况下,要征询患者本人与其监护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当患者有自知力或者有部分自知力的时候,更加应当做到重视患者自身对于治疗方案的相关意见。避免患者以及医生自身被不良监护人的“恶意”所伤害。
       如今的法治社会下,精神科医生需要与时俱进,知悉监护人、监护权的范围以及更多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把医学和法律知识相结合,更好地保护患者和自己的“权益”,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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